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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元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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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调整佛山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办法。以下为通知全文: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办法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市的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办法调整如下:

一、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租房提取额度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房租支出金额按职工提供的租金缴纳证明核定,职工需在房屋租赁合同确定的首租月起12个月内申报,超过12个月申报的,只能按申报当年(自然年)的1月份起计算提取额,以前的部分不作计提。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最高可提取额度按我市住建部门公布的住宅指导租金标准的55%乘以30平方米核定。提取年度应为当前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往前追溯。每年7月1日前,管理中心综合各区住建部门公布的最新住宅指导租金标准,向社会公布当年度的最高可提取额度。

(三)每次租房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于元。

三、租房提取频次

每间隔一年可提取一次,即每次提取的间隔时间需满12个月,提取时须明确租赁时间段,不得重复计提。

四、租房提取材料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提取人及其配偶在本市的无房产证明。本通知从年7月1日起实施,原《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办法的通知》(佛房金管〔〕63号)废止。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5月28日

附件:

年租住商品住房提取标准

年度(年7月至年6月)可提取额度最高为元(36元/平方米/月×55%×30平方米×12月)。

*策解读

调整租房提取方式

租房提取方式调整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租住商品住房提取。

规范租房提取额度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房租支出金额按职工提供的租金缴纳证明核定,职工需在房屋租赁合同确定的首租月起12个月内申报,超过12个月申报的,只能按申报当年(自然年)的1月份起计算提取额,以前的部分不作计提。

租住商品住房的,最高可提取额度按住建部门公布的住宅指导租金标准的55%乘以30平方米核定。提取年度应为当前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往前追溯。每年7月1日前,管理中心综合各区住建部门公布的最新住宅指导租金标准,向社会公布当年度的最高可提取额度。

简化租房提取要件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

实施时间

从年7月1日起实施。

佛山发布编辑部

来源:佛山公积金

编辑:王嘉欣

校对:刘燕君

监制:曾伟荣、温爱霞、李敏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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