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期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年至年,被告人辛某某在经营某建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建基公司)期间,在招投标过程中,进行相互串通、围标等行为,中标项目金额达.万元,具体如下:
1.年1月,牙克石市民政局委托建基公司对“牙克石市民政局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约定招标代理费为10万元。年7月,包某某代表的濮阳公司为获取该项目,找到辛某某让帮忙找公司进行围标,辛某某帮助联系振兴公司进行围标,包某某将该两公司各5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交至建基公司,后濮阳公司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为.万元。辛某某将9.2万元招标代理费在包某某的投标保证金中扣除。
2.年,牙克石市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牙克石住建局)对“牙克石市老旧小区排水管网改造工程施工(四标段)”进行招标,卢某某找到辛某某,要求对该项目进行投标且保证中标,辛某某使用其挂靠的嘉成公司、嘉泰公司及富世公司的名义进行围标。该三公司中任一公司中标都交由卢某某施工,后嘉成公司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为.万元。卢某某支付辛某某管理费6万元。
3.年,牙克石住建局对“牙克石市老旧小区排水管网改造工程施工(五标段)”进行招标,特某某与其表弟李某某找到辛某某,要求对该项目进行投标且保证中标,辛某某使用嘉成公司、嘉泰公司及富世公司的名义进行围标,该三公司中任一公司中标都交由特某某施工,后嘉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万元。双方约定按中标项目金额的1%向辛某某支付管理费,该款尚未支付。
4.年,牙克石住建局对“牙克石市老旧小区排水管网改造工程施工(六标段)”聘请于某某、柳某先行垫资施工。年8月,住建局将此项目进行招标,于某某、柳某找到辛某某,要求对该项目进行投标且保证中标,辛某某使用嘉成公司、嘉泰公司及富世公司的名义进行围标,该三公司中任一公司中标都交由柳某等人施工,后嘉成公司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为.万元。双方约定按中标项目金额的1%向辛某某支付管理费,该款尚未支付。
5.年9月5日,牙克石市卫生局委托建基公司对“牙克石市博克图镇巴林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约定招标代理费5万元。后辛某某与王某某联系让其对该项目进行施工,辛某某使用嘉成公司、嘉泰公司、富世公司的名义进行围标,该三公司中任一公司中标都交由王某某施工,后嘉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万元。双方约定按中标项目金额的1%向辛某某支付管理费,该款尚未支付。
6.年8月16日,内医院对“医院门诊楼室内维修改造工程”进行招标,张某某找到辛某某,要求对该项目进行投标且保证中标,辛某某使用嘉成公司、嘉泰公司及富世公司的名义进行围标,该三公司中任一公司中标都交由张某某施工,后嘉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69.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辛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
判决结果
1.被告人辛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违法所得15.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3.随案移送的30万元抵缴罚金刑5万元及违法所得15.2万元,剩余9.8万元予以返还被告人辛某某。
典型意义
被告人辛某某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辛某某为串通投标而投入的成本属于为实施违法行为而投入的成本,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被告人辛某某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利益,破坏了本地区的营商环境,且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情节严重。
原标题:《第七期丨辛某某犯串通投标罪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