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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协原*组书记、主席高忱受贿案一审宣判9月30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通辽市*协原*组书记、主席高忱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高忱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高忱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高忱在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通辽市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万余元。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忱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被告人高忱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等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贾奇珍涉嫌受贿罪一案提起公诉日前,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原*委委员贾奇珍(正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贾奇珍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年至年,被告人贾奇珍在担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策法规处处长、合作金融监管处处长、非现场监管二处处长、*委委员、副局长,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原*委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提拔、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索要78名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内容来源: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夏雨审核: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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